跳到主要內容區

教師申訴委員會

教師申訴組織圖
  1. 教師對本校或教育部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損害其權益者,得提請申訴。

  2. 教師因本校或教育部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益者,亦得提起申訴;法令未規定應作為之期間者,其期間自本校或教育部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3. 本校為辦理教師申訴案件之評議,設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