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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一、第七條修正條文

最後更新日期 : 2015-02-03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一、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四條之一  實習生所屬學校知悉其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所屬學校應督促實習之單位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應提供實習生必要協助。申訴案件之申訴人為實習生時,地方主管機關得請求教育主管機關及所屬學校共同調查。

第七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三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三日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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