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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師資人才審核及人才資料庫維護要點」,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040000947B號令修正發布。

最後更新日期 : 2015-02-02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師資人才審核及人才資料庫維護要點

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教學、研究及評鑑等工作,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師資人才資料庫」(以下稱本資料庫)以供各界參酌,為維護本資料庫之公正性及性別平等教育師資人才(以下簡稱師資人才)之專業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資料庫設置於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中文版」(https://www.gender.edu.tw/),並由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秘書單位以線上受理師資人才之採認申請、公告及本資料庫更新維護工作。

三、申請本資料庫之師資人才採認,應符合下列指標條件至少三項,並提供相關之佐證資料:

(一)曾任或現任下列委員會之委員:

1、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原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2、各部會性別平等專案或工作小組。

3、各直轄市、縣(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或性別平等委員會。

4、各直轄市、縣(市)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5、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6、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二)曾發表或出版具性別平等意識之相關著作至少二篇。

(三)近三年內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授課或教學經驗。

(四)近三年內具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實務經驗。

(五)近五年內曾參加本部、大專校院辦理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研習至少二十小時。

(六)曾參與各部會辦理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之評鑑、訪視。

四、本資料庫之師資人才得自行申請採認或由下列機關(構)、團體初審後推薦之:

(一)中央與地方各級機關(構)或研究單位。

(二)政府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或公私立研究機構之相關教學或研究單位。

(三)政府核准立案之民間團體,其設立三年以上,且具性別平等推動經驗。

五、推薦機關(構)、團體,應就其所推薦人選進行初審,再於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進行申請採認。

六、師資人才申請採認之審核工作,由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社會推展組組成審核小組辦理,審核之結果經提報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採認為師資人才,列入線上系統公告以提供查詢;申請者若未通過審查,得重複於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進行申請採認。

七、本資料庫之資料修正維護作業原則如下:

(一)本部應對本資料庫進行滾動式管理,每年九月通知師資人才確認資料之正確性。

(二)師資人才基本資料(包括姓名、服務單位、職稱、最高學歷、個人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個人網址)、審核指標內容、專業背景資料有異動或其他更正必要者,應由師資人才本人主動通知本部更正或補充。

八、列入本資料庫之師資人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社會推展組會議審核後,提報委員大會通過後應予除名:

(一)經師資人才本人提出不續任。

(二)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

九、本要點之訂定及修正,應經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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