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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外包業務應於服務契約明訂禁止廠商之服務人員有性騷擾或性侵害學生等情事。

最後更新日期 : 2015-02-03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1月13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188561A號函辦理。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7款定義,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是指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9條對於職員、工友之定義,則指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旨揭外包業務之服務人員,如屬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者,涉及對學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時,則為前開法條之適用範圍。

三、倘屬借用學校場地辦理學生社團或營隊活動之指導者、教練,或透過招標辦理新生健康檢查之醫院人員、校外教學之領隊(均無上開學校人員之身分),涉及對學生性侵害或性騷擾時,渠等非屬學校固定或定期執行事務之人員,請學校於知悉時依法通報後,循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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