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4年12月30日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有關敏感性資訊),請詳全國法規資料庫。
- 請作好個人電腦保護措施,每個人的電腦上存放有各項資料,當然也包含個人資料檔案,因此個人電腦須做好安全保護措施,以避免遭受入侵而導致個資外洩。
- 各單位處理含個人資料時,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審慎處理,不私自蒐集或洩漏業務資訊,非公務用途嚴禁調閱使用。
- 校以外其他機關或個人索取資料應有正式公文,主管單位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予以審查,並經校長核准後始可提供資料。
- 電腦資料需經加密作業處理後才得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傳送。
- 對於個人資料之調閱宜經申請並核准,並加以記錄其調閱身分及行為。調閱紀錄可視機關實際需求存檔,以利後續人員查詢及追蹤。
- 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時,需核對個人資料之輸入、輸出、編輯或更正是否與原件相符。
- 個人資料提供利用時,對資料相符與否如有疑義,應調閱原檔案查核。
- 內部傳遞或與其他機關交換個人資料時,應選擇可靠且具備保密機制之傳遞方式,如於實體文件封袋加上彌封、或對資料檔案壓縮加密,並對轉交或傳輸行為加以記錄流向備查。
- 儲存個人資料檔案之電腦或相關設備如需報廢或移轉他用時,應確實刪除該設備所儲存之個人資料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