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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 為使本校教師申訴作業有所遵循,依教育部「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教師對本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提請申訴、再申訴。
  • 教師因本校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益者,亦得提起申訴、再申訴;法令未規定應作為之期間者,其期間自本校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 本校為辦理教師申訴案件之評議,設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書